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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1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林、陈垂昌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陈垂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陈垂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陈垂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暂时不能进行处置,且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