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终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坝支行与陈银珍、杨一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银珍,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坝支行,杨一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2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银珍,女,1975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坝支行,住所地无为县原河坝镇政府对面。负责人:高龙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一奇,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上诉人陈银珍与被上诉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坝支行、杨一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5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银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银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银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陈银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