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严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严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031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严某某,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黄某某诉严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放弃追究第二被告的担保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第二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第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包括本案第一被告严育福在内的其他人的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赵峰人民陪审员  何旭人民陪审员  赵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