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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礼军与广元市利州区华年印象婚庆服务部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礼军,广元市利州区华年印象婚庆服务部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礼军,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陈天超,男,生于1961年3月1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上诉人陈礼军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华年印象婚庆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城壕东侧锦凤苑B栋1层18号。经营者:杨波,男,生于1984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诉人陈礼军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利州区华年印象婚庆服务部(简称年华印象婚庆部)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礼军的委托代理人陈天超、被上诉人年华印象婚庆部的经营者杨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礼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年华印象婚庆部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9月签订婚庆服务合同,对婚庆内容及时间价格作出约定,其中包括摄像摄影并制作光盘。后被上诉人持光碟收款,播放观看光碟内容时,发现并无婚礼现场主要场景,重要现场外景、酒席间场景、新为来宾敬酒致谢等均缺失。按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交付光碟的义务,上诉人不应支付下余款项。婚礼庆典具有特殊纪念意义,被上诉人未谨慎尽责,遗漏录制重要场景,给上诉人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被上诉人年华印象婚庆部辩称,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全额支付余款。原审原告年华印象婚庆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审被告陈礼军向原审原告年华印象婚庆部支付婚庆服务价款39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7日系陈礼军与赵曦举行婚礼庆典的日子,为了筹备好该婚礼,陈礼军找到华年印象婚庆部进行婚礼策划。双方协商后,陈礼军在华年印象婚庆部出具的《2015.10.17剑阁沙溪坝婚礼庆典—华年印象婚礼策划》顾客签字栏签署姓名确认。根据该策划单显示,华年印象婚庆部在陈礼军与赵曦于2015年10月17日剑阁沙溪坝家里举办的婚礼庆典仪式中应提供如下服务项目:一、人员配备。1、资深婚礼主持一名;2、资深婚礼摄像一位(含精美MV一份);3、跟妆师一位;4、专业婚礼督导2名(套系提供)。二、现场布置。4、签到区精美布置;5、迎宾水牌1个。三、现场布置—仪式区。7、仪式主背景(三面布幔);8、舞台搭建(白地毯)+T台搭建(1.8×12);9、通道路引(仿真花);10、交接区(布幔造型);11、香槟塔;12、泡泡机;13、礼花弹4支;14、音响一套。备注:以上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摄像、摄影、音响、灯光、泡泡机等电子设备,如因不可抗力发生机械故障,造成新人损失,可按该项目金额一倍赔偿。酒店如需入场费,需由新人支付。酒店入场押金由本公司支付。如需试妆,需额外支付化妆师100元试妆费。如需出市区,技术人员需加100费用(支持、摄像、跟妆、跟拍);运输费用由新人支付(实报实销)。据华年印象婚庆部提供的订金收据显示:婚庆总价6500元;预付定金栏注明2015年9月14日金额1000元(已付定金);尾款栏注明2015年10月17日金额5500元。2015年10月17日婚礼当天,陈礼军再次向华年印象婚庆部支付2000元。华年印象婚庆部工作人员在订金收据尾款栏5500元后备注+400元总尾款5900元,于10月17日付2000元。同时新娘赵曦签名并备注:剩余尾款3900元在光碟交付之后付清。婚礼举行完几天之后,华年印象婚庆部派人到陈礼军父母家中催收剩余婚庆服务尾款3900元,并将婚庆制作的光碟给予陈礼军父亲陈天超,在现场播放光碟后,陈天超因光碟中无新人一家向来宾敬酒的场面故拒付余款,双方即发生纠纷,华年印象婚庆部工作人员收款未果即将光碟带走。后华年印象婚庆部又派人到陈礼军单位催收尾款以及电话催收,导致双方因催收下欠尾款在言语中矛盾加剧,陈礼军表示要华年印象婚庆部完善光碟后才予以支付。故华年印象婚庆部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在协商婚庆策划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服务项目策划单、定金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过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形成婚姻庆典服务合同关系,因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过庭审查明原告按照策划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被告在接受该服务之后应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余款,其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诉讼中虽抗辩光碟的制作未包含来宾敬酒的场面,不符合双方约定以及婚礼庆典的通常标准,但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在摄影服务事项中,并未对婚礼中的必拍场景进行约定,也未提供出证据证明婚礼庆典对摄像的通常标准,且根据我国规定的《婚姻庆典服务》国家标准中,对拍摄场景也系双方协商范围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故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介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际对尾款支付的时间重新达成合意,即从2015年10月17日支付变更为光碟交付之后支付,但至今原告未向被告交付光碟,故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华年印象婚庆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陈礼军交付婚庆光碟;二、限被告陈礼军在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华年印象婚庆服务部交付光碟的同时支付欠款3900元;三、驳回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华年印象婚庆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陈礼军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礼军与被上诉人华年印象婚庆部签字确认的婚礼策划清单中,载明由华年印象婚庆部提供资深婚礼摄像一名,制作并提供精美MV一份,而对摄影内容及光盘应当包含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也无证据显示在婚庆当天新郎新娘及其双方亲属曾向摄影人员作出关于摄制内容的明确指示。华年印象婚庆部履行婚庆服务义务过程中,依约安排提供了摄影人员,对婚礼现场进行了跟踪拍摄,并最终制作形成了记录婚庆情况的光盘,应当视为已经依照合同履行了服务义务,上诉人陈礼军拒收光盘及拒付尾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综上,上诉人所持因光盘内容欠缺敬酒致谢等场景而不应支付婚庆服务余款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陈礼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顺波审判员  宋开新审判员  袁 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