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水文局与王云祥、王淑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水文局,王云祥,王淑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2701民初763号原告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水文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法定代表人赵秀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友,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祥,男,1944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告王淑莲,女,1952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原告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水文局诉被告王淑莲、王云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水文局委托代理人李宝友,被告王淑莲、王云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甘河大桥北头设有水文站,是一个3层小楼。2003年,被告经原告当时的站长于德庆允许,借��在一楼居住,至今已经13年。现原告因工作需要在站内一楼安装相关设备及防汛值班,被告需迁出此房,原告于2016年6月书面通知其迁出,当时被告同意了,后又拒绝迁出。被告拒绝迁出,影响原告的防汛工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迁出现在居住的房屋。被告王淑莲、王云祥辩称,起诉状中原告说王云祥无职业,是不对的。原告屡屡对冬泳协会发难,原告要求被告2016年7月1日搬家,13年多被告王云祥没有妨害到原告工作,1楼安装设备已经在水下安装好;2003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被告王云祥为原告打更,多年来楼上的钥匙由被告王云祥保管。每天24小时尽职尽责,负责安全防护上还有被告王云祥的名字,要求原告给付被告王云祥劳务费。被告王云祥2003年3月12日开始给原告看护设备,设备房屋,到2016年7月1日止,原告停电、历时4745天,工钱1分没给。在这段时间被告王云祥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为原告打更,方圆700米没有人家,寒冷孤独、恐惧、寂寞、受冻都克服了,经常有人借问路、推销产品、到屋内暖和暖和,来试探水文站的虚实,晚间狗一叫就出来查看,至今仓房内存放20多万元的船用发动机,多年来楼上的钥匙由被告王云祥保管,楼上有贵重的仪器由被告王云祥看管,13年来原告就连一个测量水尺也没丢,即使忘记收都是被告王云祥收的,没损坏过一块玻璃,一刮大风楼上没人关窗户,被告王云祥马上把窗户关好,每天24小时尽职尽责。魏站长当站长时被告王云祥和水文站的工人杨维国在岗位责任制中,负责安全防火,13年辛苦换来了原告平平安安,顺利完成任务。被告王云祥要求原告支付4745天的工钱,每天45元,至少支付被告王云祥213525.00元,请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付工钱后被告同意立即搬出。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张,欲证明原告对加格达奇水文站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淑莲、王云祥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加格达奇区曙光街甘河大桥北侧3层小楼的所有权人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水文局加格达奇水文站,该楼的用途为缆道观测房,产别为国有房产。2003年6月,被告王淑莲、王云祥开始在甘河大桥北头3层小楼的1楼居住,2016年6月原告要求被告王淑莲、王云祥迁出此房,被告王淑莲、王云祥拒绝迁出。另查明,加格达奇水文站隶属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水文局。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诉争房屋的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对诉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其长期占据使用,显属无理,应从诉争房屋内迁出。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劳务费的答辩意见,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淑莲、王云祥携所属财物从大兴安岭水文局所有的加格达奇区曙光街甘河大桥北侧的水文站小楼内迁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淑莲、王云祥负担。以上有履行内容的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明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英娇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