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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2

案件名称

苏州大展电路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大展电路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金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彦君,上海市毅石(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斯盖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京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津0110民初29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苏州大展电路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斯盖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893986.4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名下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0民初2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