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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于占君、闫善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占君,闫善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3民初1218号原告: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双城区和平大街**号。负责人赫广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门长山,该社金城信用社职员。被告:于占君,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金城乡和平村。身份证号:232101199005013255被告:闫善文,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金城乡和平村。身份证号:230182195709193213原告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占君、闫善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门长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占君、闫善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购买种子化肥,于2013年12月30日与原告签订农户互保合同。被告于占君向原告借款28,000.00元,借款月利率9.75‰,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1月20日,被告闫善文为被告于占君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占君领取了借款28,000.00元。借款逾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3,957.5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于占君、闫善文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1、2013年12月30日农户互保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于占君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9.75‰,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1月20日。被告闫善文为于占君借款担保。证据2、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拟证明被告于占君在签订合同之日领取了28,000.00元贷款。证据3、双城市金城乡和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于占君、闫善文搬迁外地,无法联系。被告于占君、闫善文未提交证据。庭审中二被告未出庭无法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证据1、2可以证明于占君向原告借款,由被告闫善文担保的事实。证据3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二被告因搬迁无法联系。因此,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于占君借款,由被告闫善文担保,借款逾期二被告未偿还的事实,以上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于占君因购买种子化肥,于2013年12月30日与原告签订农户互保合同。被告于占君向原告借款28,000.00元,借款月利率9.75‰,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1月20日,被告闫善文为被告于占君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占君领取了借款28,000.00元。借款逾期,被告未偿还。截止至2015年8月13日二被告共拖欠借款本金28,000.00元,借款利息5,957,5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农户互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于占君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占君偿还原告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00.00元。二、被告于占君偿还原告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5,957.00元(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3日)嗣后利息照付。三、被告闫善文对被告于占君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一、二项合计33,957.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49元由被告于占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 醉审判员 赵冬梅审判员 李廷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