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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魏敬礼与涂赞林、涂晓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敬礼,涂赞林,涂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魏敬礼,女,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涂赞林,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涂晓珍,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鼎湖镇前溪村*房村小组**号,系被执行人涂赞林之妻。申请执行人魏敬礼与被执行人涂赞林、涂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敬礼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赣01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