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魏敬礼与涂赞林、涂晓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敬礼,涂赞林,涂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魏敬礼,女,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涂赞林,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涂晓珍,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鼎湖镇前溪村*房村小组**号,系被执行人涂赞林之妻。申请执行人魏敬礼与被执行人涂赞林、涂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敬礼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赣01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