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法库县天下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立军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天下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535号原告:法库县天下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龙山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邓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伟,男。被告:周立军,男。原告法库县天下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立军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法库县天下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天下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立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库县天下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法库县天下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厚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