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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谌华利与邵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华利,邵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谌华利,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邵珊,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程璞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小道17号东方江景园,及被执行人邵珊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武汉中央文化区K4地块一期的房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办理结案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程璞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小道17号东方江景园4栋9单元9层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建筑面积:134.16㎡)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邵珊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武汉中央文化区K4地块一期第K4-1-5幢1单元46层2号房屋(合同备案号:昌130073281号,建筑面积:16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