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克勤与戴志金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克勤,戴志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督13号申请人李克勤。被申请人戴志金。申请人李克勤与被申请人戴志金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申请人李克勤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83元,予以退返。审判员 贺应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