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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韦占杨、曹中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韦占杨,曹中燕,刘先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20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527号。负责人:蔡忠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占杨,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曹中燕,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刘先武,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当涂支行)与被告韦占杨、曹中燕、刘先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当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占杨、曹中燕、刘先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业银行当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韦占杨、曹中燕归还借款本金19978.99元、利息6078.84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2.曹中燕、刘先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折价、拍卖、变卖皖E×××××号小型轿车,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30日,农业银行当涂支行与韦占杨、曹中燕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韦占杨向农业银行当涂支行借款59600元,期限为3年,分36期偿还,手续费为11%,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曹中燕作为韦占杨的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1月1日,刘先武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对韦占杨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农业银行当涂支行于2013年1月30日通过韦占杨刷卡的方式发放借款59600元,韦占杨以购买的皖E×××××号小型轿车办理抵押登记。后韦占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庭审中,农业银行当涂支行申请撤回对刘先武的起诉。韦占杨、曹中燕未作答辩。农业银行当涂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韦占杨、曹中燕、刘先武身份证复印件,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书,交易明细、基本信息明细、账户信息明细,代理合同、发票。经审查,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1日,韦占杨因购买汽车向农业银行当涂支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农业银行当涂支行向韦占杨提供分期资金61600元,用于透支购买汽车,按分期手续费费率11%支付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不收取利息,分36期付款,持卡人在贷记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可享受免息待遇。逾期还款,银行有权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对当期应还分期资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本金、收取利息、滞纳金、实现债权费用等。韦占杨以购买的皖E×××××号小型轿车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6月14日办理抵押登记。曹中燕与韦占杨系夫妻关系,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七建为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起二年。刘先武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对韦占杨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后韦占杨透支消费59600元。截至2016年6月22日,韦占杨尚欠本金19978.99元、利息6078.84元。另查明:因本案,农业银行当涂支行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000元。庭审后,韦占杨归还本金4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当属有效。原、被告理应恪守合同约定。农业银行当涂支行依约履行了授信义务,韦占杨作为债务人,应按约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当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各方在上述合同中对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进行了约定,又因律师代理诉讼确有费用产生,故对律师代理费损失,予以支持。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时,曹中燕与韦占杨系夫妻关系,其作为共有人,共同以皖E×××××号小型轿车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业已设立,韦占杨、曹中燕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曹中燕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农业银行当涂支行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曹中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农业银行当涂支行自愿撤回对刘先武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占杨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分期资金本金15978.99元,支付利息6078.84元(截至2016年6月22日),合计22057.83元,并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利息、滞纳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韦占杨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被告曹中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对被告韦占杨、曹中燕共有的皖E×××××号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被告韦占杨、曹中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