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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全强。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和。被执行人魏国和。被执行人唐春凤。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丹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保款7200423.85元,并承担自2014年12月2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则对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执行人魏国和、唐春凤各自按1/3比例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6220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魏国和、唐春凤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魏国和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三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此房产已有多个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魏国和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三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此房产已有多个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及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蔚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