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金玉萍与苗元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萍,苗元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351号原告:金玉萍。被告:苗元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萍与被告苗元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萍于2016年10月13日以撤诉后再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玉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玉萍负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