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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金玉萍与苗元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萍,苗元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351号原告:金玉萍。被告:苗元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萍与被告苗元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萍于2016年10月13日以撤诉后再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玉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玉萍负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