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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柳X陈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X,陈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X,男。被告人陈X,男。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X、陈X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X、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柳X伙同被告人陈X窜至同江市金色佳苑小区,由柳X望风,陈X将张XX停放在该小���的蓝色雅马哈牌125-3E型摩托车盗走,后被蹲守民警当场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2016年6月29日,被盗摩托车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张庆林的证言,被告人柳X、陈X的供述与辩解,同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X、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柳X、陈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摩托车被追缴后返还被害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二、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