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明书与沈克健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书,沈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唐明书,男,生于1953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长宁镇青年路二段189号。。被执行人沈克健,男,生于1969年8月22日,汉族,贵州省贵阳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鸿雁巷15-22-19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调解,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明书与被执行人沈克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沈克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克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克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克健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