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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明书与沈克健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书,沈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唐明书,男,生于1953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长宁镇青年路二段189号。。被执行人沈克健,男,生于1969年8月22日,汉族,贵州省贵阳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鸿雁巷15-22-19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调解,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明书与被执行人沈克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沈克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克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克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克健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