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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保16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保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明来申请保全刘瑞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现已将刘瑞梅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保全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胜

审判员  范 斌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艾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