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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财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吴晓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晓建,赵宗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财保245号申请人吴晓建,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赵宗平,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吴晓建与被申请人赵宗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吴晓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吴丽丽的渝CP90**号荣威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吴晓建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