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33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某某,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故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