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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周芝荣与梁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芝荣,梁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023号原告:周芝荣,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强,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告:梁红,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国酒大道。原告周芝荣与被告梁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周芝荣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芝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芝荣承担。审判员  张元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启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