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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陈亚春与姬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春,姬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春,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姬黎明,男,满族,个体户。申请人陈亚春与姬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姬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姬黎明履行(2016)内0421民出57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姬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姬黎明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都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