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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行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华央芬与慈溪市胜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央芬,慈溪市胜山镇人民政府,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行终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央芬,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胜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宓潭,镇长。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经济合作社,住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法定代表人潘佰宽,社长。上诉人华央芬诉被上诉人慈溪市胜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胜山镇政府)不履行土地承包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281行初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华央芬系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村民(原胜山镇拔船塘村,后合并为胜南村),1989年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东桥村村民孟雪坤结婚,婚后长期生活在夫家,但其户籍一直保留在胜南村未迁出。1999年前,原告作为其父户内成员在胜南村享有承包土地,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胜山镇拔船塘村经济合作社根据该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实施方案》中“对已出嫁可迁而未迁出户粮关系的人员不享受土地承包权”的规定,对原告父亲户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原告未享有承包土地。原告于2015年8月以信访形式向被告胜山镇政府提出要求享受胜南村村民待遇,被告根据胜南村意见,答复原告“关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胜南村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对信访人一视同仁”,此后,胜南村未给予原告承包土地,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告发送了《要求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函》,被告未予答复,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职责,保障原告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另查明,原告华央芬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东桥村至今未享有农村承包土地。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的《关于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1998]47号)中关于严格规范土地调整的范围第5项其中规定“土地承包对象,原则上为户粮、居住都在本村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及其子女。”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诉讼请求以及查明的事实,其提起的诉讼系要求被告胜山镇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进行再分配与调整。对土地承包再分配和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诉人华央芬上诉称,被上诉人胜山镇政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负有管理其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审核、上报及对发包方违法行为处理等职责,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胜山镇政府依法履行保护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职责,而非对农村土地承包进行再分配与调整,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胜山镇政府未依法履行其职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胜山镇政府未作书面答辩,在审理时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通过信访程序要求被上诉人胜山镇政府进行答复和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落实信访答复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承包实施方案以及上位承包政策,上诉人出嫁以后实际在夫家居住生活,应由夫家所在村解决土地承包问题。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经济合作社无需对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调整或再分配。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经济合作社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华央芬虽以被上诉人胜山镇政府未履行职责为由提起诉讼,但其诉请实质是要求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该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朝凤审判员  秦 峰审判员  孙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锦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