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宝山药品包装厂申请破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宝山药品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破字第1号申请人:吉林市宝山药品包装厂,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农林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设,厂长。申请人吉林市宝山药品包装厂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载明:吉林市宝山药品包装厂为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89年,上级主管部门为吉林制药集团,政府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现有职工209人,退休职工40人,在职职工平均年龄55岁,退休人员平均年龄近70岁,全厂职工没有养老保险,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企业内欠工资、社保及向职工借款等内欠合计1422.45万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资产1293.76万元,负债总额3101.03万元,资产负债率255.15%。由于企业管理不善、设备老化及人员素质差等诸多原因,企业自2001年起停产至今,待弥补亏损1901.24万元,资产负债率239.69%,目前企业已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依法裁定宣告吉林市宝山药品包装厂破产,现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和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2016年10月12日,吉林市宝山药品包装厂破产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吉林市宝山药品包装厂资产变现后不足偿还内欠,按比例偿还内欠后,已无财产可供分配,应当终结其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二、诉讼费1万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三、吉林市宝山药品包装厂破产管理人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宏审判员 付立杰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