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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同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同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曾同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强强,男,汉族,系曾同民之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号。负责人杨世东,该公司总经理。曾同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949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次日,曾强强以曾同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一份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赵青娟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