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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恢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钟伟东、杭州萧山建鸿汽车配件厂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伟东,杭州萧山建鸿汽车配件厂,陈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恢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7号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653063-0。法定代表人沈国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钟伟东,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建鸿汽车配件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丰北村,组织机构代码74509417-9。诉讼代表人陈国建,厂长。被执行人陈国建,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钟伟东、杭州萧山建鸿汽车配件厂、陈国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案号:(2014)杭滨商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床一批【详见杭萧审评(2016)174资产评估报告】。现已通过摇号确定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机床进行了评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钟伟东、杭州萧山建鸿汽车配件厂、陈国建所有的机床一批【详见杭萧审评(2016)174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来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