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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6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君支行与蒲明斌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君支行,蒲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君支行。法定代表人:梁茂书,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蒲明斌,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高证字第3075号公证书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君支行与蒲明斌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蒲明斌在金融机构开设有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蒲明斌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蒲明斌在中国工商银行XX账户内存款4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