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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文广、王启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文广,王启刚,张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3719号申请执行人:顾文广,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启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西美,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山证字第865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5月18日,被执行人王启刚、张西美以其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财富广场1号楼××房产(产权证号00××05)为本案申请人顾文广设定房屋抵押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2014年11月19日、2015年11月3日先后查封、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并于2015年8月15日委托临沂正城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房地产总价值72.43万元。其后,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7月7日及8月10日先后三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8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再次裁定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86683元对该房屋进行变卖。2016年10月12日,买受人刘常宏向本院交纳房屋购房款,以586683元的价格成功竞买本院变卖的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启刚、张西美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财富广场1号楼××的房产(产权证号00××05)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至买受人刘常宏名下;二、买受人刘常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有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