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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财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滕州市支行与陈成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成金,武明芝,陈海龙,周君梅,陈孝贞,武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64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玉栋,行长。被申请人:陈成金,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武明芝,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陈海龙,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周君梅,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陈孝贞,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武明英,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滕州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陈成金、武明芝、陈海龙、周君梅、陈孝贞、武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鲁0481财保6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陈成金、武明芝、陈海龙、周君梅、陈孝贞、武明英银行存款3.1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成金、武明芝、陈海龙、周君梅、陈孝贞、武明英银行存款3.1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3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