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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韩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735号原告韩某,现在本村。委托代理人郭昌元,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继勇,男,1971年生,汉族,孝义市崇文街办宋家庄村人,现在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霍继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