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邱春林、周雪花等与宜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春林,周雪花,宜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924行初15号原告邱春林,男,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原告周雪花,女,1983年12月31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宜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宜丰县城沿河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29MB0405729C。法定代表人付智龙,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春林、周雪花与被告宜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诉争已解决,原告要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春林、周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春林、周雪花负担。审判长 曾 敏审判员 卢文平审判员 范建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