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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德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2刑初80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虎,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家住云南省宣威市。2016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10月11日由审判员邓睿在本院13号法庭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程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虎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王德虎未申请回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王德虎酒后到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村×××号出租屋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餐桌上的一部爱派尔金色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爱派尔手机价值人民币453元(已追回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德虎以法非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王德虎表示没有异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指控证据证实: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德虎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照片、盗窃现场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德虎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采证程序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德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德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故本院将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紫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