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祥业建筑设备租赁站、宁波市江北洪塘金鑫钢管租赁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祥业建筑设备租赁站,宁波市江北洪塘金鑫钢管租赁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祥业建筑设备租赁站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洪塘金鑫钢管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L198256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12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洪塘金鑫钢管租赁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洪塘金鑫钢管租赁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洪塘金鑫钢管租赁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宁波市江北洪塘金鑫钢管租赁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198125.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晓亭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胜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