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宝丽与南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宝丽,南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340号原告:姚宝丽,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南盼,男,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丽诉被告南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宝丽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宝丽自愿撤回对被告南盼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宝丽撤回对被告南盼的起诉。审判员 代永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薪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