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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宝丽与南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宝丽,南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340号原告:姚宝丽,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南盼,男,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丽诉被告南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宝丽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宝丽自愿撤回对被告南盼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宝丽撤回对被告南盼的起诉。审判员  代永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薪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