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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小兰邓建良肖时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农宇通科技有限公司邓纲要刘创新杨利邓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兰,邓建良,肖时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农宇通科技有限公司,邓纲要,刘创新,杨利,邓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484号原告:杨小兰,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建良,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肖时雨,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农宇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国松,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颖,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邓纲要,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创新,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杨利,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邓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杨小兰与被告邓建良、肖时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农宇通科技有限公司、邓纲要、刘创新、杨利、邓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邓建良、肖时雨共同偿还她借款80万元及逾期利息;2、要求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农宇通科技有限公司、邓纲要、刘创新、杨利、邓源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邓建良与被告肖时雨系夫妻关系,被告邓建良因经营长沙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农宇通科技有限公司缺乏资金,由被告邓建良及肖时雨向她累计借款265万元,2014年3月16日双方订立还款计划,并由被告邓建良、肖时雨的亲属被告邓纲要、刘创新、杨利、邓源作担保。被告邓建良系长沙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三农宇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上述借款由三农宇通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以土地及股份提供担保,并在还款计划书上加盖公章。订立还款计划后,被告邓建良、肖时雨陆续偿还了185万元,至今仍有80万元未清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肖时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6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小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韶军审 判 员  殷 郑人民陪审员  王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陶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