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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执4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祁治与格尔木寰琨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治,格尔木寰琨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执4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祁治,男,汉族。被执行人格尔木寰琨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倞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祁治与格尔木寰琨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的(2016)青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祁治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格尔木寰琨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各商业银行的账户无存款余额,在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我院查封,因在建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争议,目前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许 多 刚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斯琴白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