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海城市腾鳌镇寿安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庆阳、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腾鳌镇寿安村民委员会,王庆阳,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668号原告:海城市腾鳌镇寿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焕明。被告:王庆阳,男。被告: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腾鳌镇寿安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庆阳、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腾鳌镇寿安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费启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