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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艳春、许永力与被申请执行人牛玉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杨艳春。申请执行人:许永力。被申请执行人:牛玉山。申请执行人杨艳春、许永力与被申请执行人牛玉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建万民初字第03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玉山现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8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马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明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