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龚进前与王贵州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进前,王贵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龚进前,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王贵州,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龚进前与被执行人王贵州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516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贵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2516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龚进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贵州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龚进前发现被执行人王贵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静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