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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薛学银与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学银,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学银,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住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 委托代理人:卢力熊,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口市蓝天路大天花园17D-502房; 琼海办公地址:琼海市银海路清庭小区4号楼1单元201房。 法定代表人:孙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02民初106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学银与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薛学银借款本息共计35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763元及追讨债权付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两项合计29763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37698元。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登记。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系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博鳌镇XX旅游区,土地证号为海国用(2008)第10XX号的35106平方米的其他商服用地及该地上已报建的“博鳌XX假日”项目。该土地使用权及报建项目,已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处置后再申请参与分配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条件具备后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 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