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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603号原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芜屯路南侧建材市场10幢103号。法定代表人:骆岳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港路八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49178793。法定代表人:李谢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31元,由原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恭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