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骆子武与徐红君、徐惠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子武,徐红君,徐惠芳,义乌市晋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065号原告:骆子武,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菁,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君,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徐惠芳,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义乌市晋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涌金大道B7。法定代表人:鲁培武,总经理。原告骆子武诉被告徐红君、徐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骆子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子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骆子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