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85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秦玉成与王莉、樊明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成,王莉,樊明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5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秦玉成,女。被执行人:王莉,女。被执行人:樊明渊,男。本院在执行秦玉成与王莉、樊明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日以(2015)聊东民初字第19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莉名下位于亚大园东小区4号楼2单元261室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莉名下位于亚大园东小区4号楼2单元261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