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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因拖欠工资其他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夷人社监令(2015)13号,行政决定:由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工资2580252.04元、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335299元行政处理决定。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提供,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夷人社监令(2015)1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乾正建设有限公司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