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裴国梁与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华,裴国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民终2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国梁。上诉人王国华因与被上诉人裴国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国华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向裴国梁支付2290元。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裴国梁在庭审中多次虚假陈述,主要表现在,第一,其与裴国梁系2013年开始认识,并非裴国梁所称的认识十多年;第二,其在2015年5月24日上午并未购买彩票,裴国梁提供的彩票记录也未显示有当天上午的,但裴国梁却称其当天上午也在购买彩票;第三,其在当天下午1点30分至4点30分左右一直在打麻将,结束之后才去交通银行取款2000元,并向成红军借款2000元,并非裴国梁所称的打麻将期间去银行取款;第四,裴国梁称的其向其他彩民借款15000元用于打彩票,后彩票店帮王国华偿还也是虚构的,彩民出门买彩票带着15000元现金不合常理,彩票店也未提供代王国华偿还的支付凭证及彩民的个人信息;第五,裴国梁所称的“王国华仍要求继续,马上就让侄子把钱送过来,于是彩票店又帮王国华打了9000多元”也是虚构的,财政部规定不得以赊销方式销售彩票,裴国梁虚构的情况是违规的,可信度极低;第六,王国华于当天下午4点30分左右已经要求裴国梁结账,不要打彩票,裴国梁在庭审中也认可其当时承诺立即停止打彩票,但在王国华提供了彩票记录,显示在当天下午5时3分至5时56分的彩票款有21790元时,裴国梁才改称忘记打彩票的具体时间了,可见21790元的彩票都是裴国梁私自打的。2、王国华是受到裴国梁的胁迫才出具了欠条,该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王国华在当天下午4点30分,将4000元交给裴国梁,并要求裴国梁结账,但裴国梁收取了该4000元后拒不结账,王国华无奈等到当晚10点多,售票员拿出24080元彩票结账,王国华拒不承认这是自己要求打的彩票,于是王国华与售票员即裴国梁的妻子相持到12点多钟,王国华迫于无奈才写下了欠条。3、一审法院依据不足。裴国梁在一审中提供的情况说明是裴国梁自行起草编造的,其上签字的五个证人并未到庭作证,不能作为证据采用,而裴国梁妻子作为对售票员,对王国华买彩票、打麻将及写欠条都有所了解,应当作为证人到庭作证。综上,即便其应当支付彩票款项,也仅应当支付当天4点30分之前打出来的彩票,金额为20480元减去21790元,即2290元,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裴国梁辩称,当时王国华欠了别人15000元,让裴国梁帮其还掉,且王国华已经在欠条上载明欠其款项,其不需要再举证证明。事实上应该是在吃晚饭之前停止打彩票的,而非当天下午4点半,但因为时间较久,其在一审庭审时才记不清停止打彩票的具体时间。且王国华在当天上午确实已经购买过彩票,上午购买的彩票中奖的王国华就拿去领取奖金,未中奖的就丢掉了,而下午的彩票保存是基于统一结账的需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裴国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王国华归还欠款2408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的银行同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裴国梁与宜兴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签订了彩票代销合同,在朝阳路的福利彩票站销售彩票。2015年5月24日,王国华向裴国梁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彩店裴国良同志彩票款贰万肆仟零捌拾元正。”上述事实,有裴国梁提供的欠条、彩票代销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审理中,就涉案欠条的形成过程,裴国梁向一审法院述称,其和王国华很熟悉,王国华基本上天天到彩票店去,不是打彩票,就是在隔壁打麻将,已将近十年。快三彩票早上8时30分开市,第一期在8时40分开奖,2015年5月24日,王国华从8时30分到午饭时间一直在彩票店买彩票,王国华上午买的彩票是每期付清的。中午王国华和朋友到饭店吃饭,吃完饭后,王国华要求继续打彩票,直接把2000元放在彩票店,让店员按要求打。2000元打完后,其去副食店找王国华,王国华又到银行取了2000元让其继续打。2000元再次打完,其又去找王国华,王国华说他的卡是透支卡,一天只能取款两次,无法再取款,就向其他彩民借了15000元。后来15000元也打完了,王国华仍要求继续,马上就让侄子把钱送过来,于是彩票店又帮王国华打了9000多元。当天下午4时多,其拒绝再帮王国华打彩票,王国华也表示同意。晚上10时10分快三收市时,王国华说他侄子不能来了,就写了张欠条。对此,王国华辩称,2015年5月24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其和张厂长到彩票店去,其给了店员2000元要求购买快三,当时裴国梁不在场。其要求买的是二位数的“25*”,每期买10元,一个投注是2元,每一个开奖期买5个投注。这时惠芬副食店的老板找其打麻将,其把2000元交给店员后就去打麻将了。其打了三圈麻将(约3小时)后到彩票店要单据结账,看看是否按要求买了彩票,以及是否中奖。此时裴国梁在场,彩票店的其他人员告诉其彩票打了上万元,其表示不可能,2000元肯定够了,并要求与裴国梁立即结账,但裴国梁说等快三收市后再结账。其提出彩票不能再打了,裴国梁也同意。当天下午,其一共购买了4000元彩票,结账时裴国梁拿出一大堆彩票,并称不把钱结清,就不让其回去。其上了年纪,而且有病在身,裴国梁一直将其拖在彩票销售处十几个小时,其被逼无奈,写下了欠条。裴国梁庭审中陈述下午4时多已停止打彩票,但5时以后仍有21790元彩票打出。王国华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及彩票票根若干,显示彩票的注码为“25*”,销售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下午2时至6时之间,金额共计28260元。对此,裴国梁质证称,因为时间较长,具体何时停止打彩票记不清了,但其记得是在吃晚饭之前,这个时间段是确定的。其没有赊销彩票,王国华先付了4000元,又付了15000元,而且称侄子在送钱过来。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裴国梁提供的欠条,可以确认裴国梁与王国华之间基于彩票销售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王国华购买彩票后,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欠条对付款时间虽未做明确约定,现裴国梁以起诉形式催要货款,应予支持;同时,裴国梁有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经核算,截至2016年4月18日,王国华共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92元。审理中,王国华辩称涉案欠条系在胁迫情形下出具,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看,对于王国华在2015年5月24日下午前往裴国梁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王国华亦认可其将4000元现金交给了店员,由店员直接购买快三“25*”彩票。从王国华提供的彩票票根看,显示的注码均为“25*”,与其指令完全相符;彩票的销售时间段介于2015年5月24日下午2时至6时之间;彩票票面总金额扣除王国华已支付的4000元后,与欠条金额亦大致相当,与裴国梁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法院有理由相信上述彩票均是应王国华的要求而购买,王国华关于彩票系店员未按指令自行出票后强行转嫁至其身上的抗辩,不足以令人信服。王国华另辩称赊销彩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法院认为,“不得以赊销形式销售彩票”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一规定并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导致相关民事责任的免除,王国华仍应按照欠条数额履行还款义务。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王国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裴国梁支付欠款24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2元。二、驳回裴国梁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王国华向本院提供了其交通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及成红军出具的证明,证明其要求裴国梁在当天下午4点30分停止打彩票,裴国梁也同意了。经质证,裴国梁认为王国华向谁借款,与其无关,成红军出具的证明及银行对账单均与本案无关。以上事实,由证明、对账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对王国华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王国华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便属实,也仅能反映出王国华银行账户的收支情况,不能证明王国华与裴国梁之间就购买彩票达成了相关的约定。成红军出具的证明因成红军本人未到庭作证,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且即便该证明载明的内容属实,也仅能证明成红军曾于2015年5月24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出借给王国华2000元现金,并不能证明王国华在当天下午4点30分要求裴国梁停止打彩票。因此,王国华在二审中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曾于2015年5月24日下午4点30分左右要求裴国梁停止打彩票。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裴国梁为证明王国华结欠其彩票款24080元,向法院提供了王国华出具的欠条,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王国华虽认可欠条是其出具,但认为其系受到胁迫才出具了欠条,其仅结欠裴国梁2290元,2015年5月24日下午4时30分之后打出的总金额为21790元的彩票,系裴国梁擅自打出,并未经过其认可,对此,王国华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一方面,王国华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到胁迫而出具的欠条,另一方面,王国华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于2015年5月24日下午4时30分左右要求裴国梁停止打彩票。因此,王国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对于2015年5月24日下午4时30分之后打出的彩票,王国华亦应当支付款项。而根据王国华提供的彩票,票面总金额扣除王国华已支付的4000元之后,金额与24080元大体一致,且彩票显示的注码均为“25*”,彩票的销售时间介于2015年5月24日下午2时至6时之间,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王国华向裴国梁支付彩票款24080元及相应利息,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王国华关于其仅结欠裴国梁2290元款项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国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2元,由上诉人王国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 伟审 判 员 潘晓峰代理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