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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恢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永安市燕北街道办事处飞桥村民委员会与葛永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燕北街道办事处飞桥村民委员会,葛永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恢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燕北街道办事处飞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燕北街道飞桥村。法定代表人邓晓娟,村主任。被执行人葛永沪,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承包户,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永安市燕北街道办事处飞桥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葛永沪债权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5611.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5135.7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檀 飞审 判 员  王伟显助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清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