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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武娟诉被告段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娟,段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437号原告张武娟,女,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段义贵,男,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娟诉被告段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武娟负担。审 判 长  胡雪芬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尹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