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武娟诉被告段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娟,段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437号原告张武娟,女,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段义贵,男,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娟诉被告段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武娟负担。审 判 长 胡雪芬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尹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