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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XX英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7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英,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周军,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申请执行人XX英与被执行人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灌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军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被执行人周军所有的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8700元(户名:周军,账号:62×××14)至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账号:32×××7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雷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