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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倪军宝、徐迪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军宝,徐迪儿,张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759号申请执行人:倪军宝,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徐迪儿,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位,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倪军宝与被执行人徐迪儿、张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