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财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郭媛媛与重庆市江津酿造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媛媛,重庆市江津酿造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财保217号申请人:郭媛媛,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酿造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跃明。申请人郭媛媛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酿造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郭媛媛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郭媛媛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钦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博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