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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旭兵与晋城市晋陶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兵,晋城市晋陶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王旭兵。被执行人:晋城市晋陶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军,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兵与被执行人晋城市晋陶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3213.95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23213.95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8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